司法院院字第1675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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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6年5月19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28 頁 | |
相關法條:民事訴訟法 第 87、381、382、383 條 ( 24.02.01 ) |
民事訴訟法第八七及第三八一至第三八三各條規定,係就訴訟情形分別應為或得為何種判決之指示,法院判決,如合於某條所示之情形,即為適法。至上述條文,除當事人有爭執者,宜於理由中示明外,其餘引用與否,均可斟酌情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