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75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674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675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676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6年5月19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28 頁

相關法條:民事訴訟法 第 87、381、382、383 條 ( 24.02.01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民事訴訟法第八七及第三八一至第三八三各條規定,係就訴訟情形分別應為或得為何種判決之指示,法院判決,如合於某條所示之情形,即為適法。至上述條文,除當事人有爭執者,宜於理由中示明外,其餘引用與否,均可斟酌情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