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75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674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675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676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5月19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28 页
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87、381、382、383 条 ( 24.02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民事诉讼法第八七及第三八一至第三八三各条规定,系就诉讼情形分别应为或得为何种判决之指示,法院判决,如合于某条所示之情形,即为适法。至上述条文,除当事人有争执者,宜于理由中示明外,其馀引用与否,均可斟酌情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