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79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678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679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680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6年5月22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1 頁 | |
相關法條: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 ( 24.02.01 ) |
作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通知書人,依該條立法趣旨,應即屬於該條所定將文書寄存之人 (即執達員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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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6年5月22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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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: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 ( 24.02.01 ) |
作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通知書人,依該條立法趣旨,應即屬於該條所定將文書寄存之人 (即執達員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