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8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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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69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18年10月31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: 第 2 冊 144 頁 | |
上級首席檢察官認再議有理由命令續行偵查或起訴者,應敘明理由,毋庸另製處分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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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級首席檢察官認再議有理由命令續行偵查或起訴者,應敘明理由,毋庸另製處分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