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8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67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68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69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18年10月31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: 第 2 冊 144 頁
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上級首席檢察官認再議有理由命令續行偵查或起訴者,應敘明理由,毋庸另製處分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