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8号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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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69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18年10月3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44 页 | |
上级首席检察官认再议有理由命令续行侦查或起诉者,应叙明理由,毋庸另制处分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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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级首席检察官认再议有理由命令续行侦查或起诉者,应叙明理由,毋庸另制处分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