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87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686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687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688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6年6月8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8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4、125 條 ( 24.01.01 ) |
(一)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受處罰,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使不受處罰,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既有特別規定,應不包括於同法前條所謂枉法裁判之內,亦非一行為而觸犯兩罪名,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、第三百七十一條之違法判決,或民、刑事一事再理之裁判,如非出於枉法故意,即不屬於枉法裁。
(二)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未如第一百二十五條有第二項之規定,不屬解釋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