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86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685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686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687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6年6月8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7 頁
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5 條 ( 24.01.01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告訴人聲請再議,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,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,經檢察官駁回後,縱再補提理由,亦不發生聲請再議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