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86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685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686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687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6月8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7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5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告诉人声请再议,既未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,于接受不起诉处分书七日内叙述不服理由,经检察官驳回后,纵再补提理由,亦不发生声请再议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