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89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688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689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690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6年6月9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40 頁

相關法條:民事訴訟法 第 45 條 ( 24.02.01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法人為訴訟當事人時,其委任訴訟代理人,應由其代表人為之,始為合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