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89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688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689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690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6月9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40 页
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45 条 ( 24.02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法人为诉讼当事人时,其委任诉讼代理人,应由其代表人为之,始为合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