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97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696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697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698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6年7月2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49 頁

相關法條:公務員懲戒法 第 26 條 ( 22.12.01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懲戒處分,與刑罰之性質不同,被付懲戒人縱因刑事已受有禠奪公權之處分,而其應受懲戒之行為,情節又非重大,仍不能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,為免議之議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