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20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719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720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721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4月23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9 頁
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商會及工商同業公會候補遞補或補選當選之執行委員,其任期均應與原來選出之執行委員合併計算,不能因商會法及工商同業公會法有不得連任之限制而變更,茲因民眾訓練部組織已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