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20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719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20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21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4月23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9 頁 | |
商會及工商同業公會候補遞補或補選當選之執行委員,其任期均應與原來選出之執行委員合併計算,不能因商會法及工商同業公會法有不得連任之限制而變更,茲因民眾訓練部組織已有變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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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4月23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9 頁 | |
商會及工商同業公會候補遞補或補選當選之執行委員,其任期均應與原來選出之執行委員合併計算,不能因商會法及工商同業公會法有不得連任之限制而變更,茲因民眾訓練部組織已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