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20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719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20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21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4月23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9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商会及工商同业公会候补递补或补选当选之执行委员,其任期均应与原来选出之执行委员合并计算,不能因商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法有不得连任之限制而变更,兹因民众训练部组织已有变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