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43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742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43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44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7月2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7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( 24.01.01 ) |
未依法登記之外國教會,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不得以非法人團體名義單獨提起,或與其他自然人共同提起自訴。 (參照院字第五三三號解釋)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742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43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44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7月2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7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( 24.01.01 ) |
未依法登記之外國教會,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不得以非法人團體名義單獨提起,或與其他自然人共同提起自訴。 (參照院字第五三三號解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