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533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532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533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534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0年8月7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5 頁
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刑事訴訴訟第三條所稱自訴人以自然人或法人為限,未經依法註冊之外國公司,既未取得法人資格,其以公司名義委任代理人提起自訴者,應不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