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533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532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533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534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0年8月7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5 頁 | |
刑事訴訴訟第三條所稱自訴人以自然人或法人為限,未經依法註冊之外國公司,既未取得法人資格,其以公司名義委任代理人提起自訴者,應不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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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0年8月7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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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訴訟第三條所稱自訴人以自然人或法人為限,未經依法註冊之外國公司,既未取得法人資格,其以公司名義委任代理人提起自訴者,應不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