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533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532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533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534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0年8月7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5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刑事诉诉讼第三条所称自诉人以自然人或法人为限,未经依法注册之外国公司,既未取得法人资格,其以公司名义委任代理人提起自诉者,应不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