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45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744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745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746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7月12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8 頁
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40、441、480 條 ( 24.01.01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宣告緩刑之案件,雖經非常上訴判決,將原判決適用法則違法部分撤銷,但其效力既不及於被告,則原宣告之緩刑期間,仍屬有效,至緩刑期內,更因他案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條規定,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後,方能合併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