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45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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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7月12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8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40、441、480 條 ( 24.01.01 ) |
宣告緩刑之案件,雖經非常上訴判決,將原判決適用法則違法部分撤銷,但其效力既不及於被告,則原宣告之緩刑期間,仍屬有效,至緩刑期內,更因他案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條規定,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後,方能合併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