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47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746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47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48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7月12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9 頁 | |
人民團體法令中,如無禁止吸食鴉片或有賭癖者為會員或職員之明文,即不能因吸食鴉片或有賭癖而拒絕其入會為會員或當選為職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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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7月12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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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團體法令中,如無禁止吸食鴉片或有賭癖者為會員或職員之明文,即不能因吸食鴉片或有賭癖而拒絕其入會為會員或當選為職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