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47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746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47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48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7月12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9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人民团体法令中,如无禁止吸食鸦片或有赌癖者为会员或职员之明文,即不能因吸食鸦片或有赌癖而拒绝其入会为会员或当选为职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