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71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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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8月31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06 頁 | |
相關法條:民法 第 860、873 條 ( 19.12.26 ) |
抵押權本不因抵押物之所有人將該物讓與他人而受影響,其追及權之行使,自亦不因抵押物由法院拍賣而有差異,故抵押物由普通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後,抵押權人未就賣得價金請求清償,亦僅喪失此次受償之機會,而其抵押權既未消滅,自得對於拍定人行使追及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