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79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778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779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780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9月10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4 頁

相關法條:民法 第 873 條 ( 19.12.26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(一)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,與債務人另訂延期清償契約,附以延期以內不為清償,即將抵押物交與債權人管業之條件,則與自始附此條件者無異,應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認其約定為無效。

  (二)拍賣抵押物之最低價額,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,應以估定之價額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