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80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779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780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781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9月12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5 頁
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66、235、236 條 ( 24.01.01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(一)聲請再議已逾法定期限,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自得逕予駁回。

  (二)告訴人不經原縣政府,逕向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聲請再議,其住所在縣政府所在地,得扣除由縣政府所在地至上級法院之在途期間。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