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3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792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93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94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17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27 頁 | |
相關法條: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( 24.02.01 ) |
未入籮業公會之鄉民,以在車站及碼頭有起卸貨物之權,對於已入籮業公會之工人,訴請確認,司法機關即應就其訴之有無理由,予以裁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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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17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27 頁 | |
相關法條: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( 24.02.01 ) |
未入籮業公會之鄉民,以在車站及碼頭有起卸貨物之權,對於已入籮業公會之工人,訴請確認,司法機關即應就其訴之有無理由,予以裁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