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3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792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93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94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0月17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7 页
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249 条 ( 24.02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未入箩业公会之乡民,以在车站及码头有起卸货物之权,对于已入箩业公会之工人,诉请确认,司法机关即应就其诉之有无理由,予以裁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