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3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792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93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94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0月17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7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249 条 ( 24.02.01 ) |
未入箩业公会之乡民,以在车站及码头有起卸货物之权,对于已入箩业公会之工人,诉请确认,司法机关即应就其诉之有无理由,予以裁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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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0月17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7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249 条 ( 24.02.01 ) |
未入箩业公会之乡民,以在车站及码头有起卸货物之权,对于已入箩业公会之工人,诉请确认,司法机关即应就其诉之有无理由,予以裁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