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6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795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96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97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20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30 頁 | |
相關法條:民法 第 14 條 ( 19.12.26 ) |
民法第十四條所定得為宣告禁治產之聲請者,原指本人及其配偶或最近親屬三者而言,來呈所稱情形,如心神喪失之某乙,既得某丁之輔助,儘可以自己名義,為宣告禁治產之聲請,并不生親屬人數足否之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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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20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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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:民法 第 14 條 ( 19.12.26 ) |
民法第十四條所定得為宣告禁治產之聲請者,原指本人及其配偶或最近親屬三者而言,來呈所稱情形,如心神喪失之某乙,既得某丁之輔助,儘可以自己名義,為宣告禁治產之聲請,并不生親屬人數足否之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