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7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796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97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98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20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31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 ( 24.01.01 ) |
某乙之傭工人某甲,為某乙告訴某丙搶劫案內之證人,如在舊刑事訴訟法施行時具結偽證,應成立偽證罪,不因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,而免除其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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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20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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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 ( 24.01.01 ) |
某乙之傭工人某甲,為某乙告訴某丙搶劫案內之證人,如在舊刑事訴訟法施行時具結偽證,應成立偽證罪,不因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,而免除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