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8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797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798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799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21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32 頁
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維持治安緊急辦法(原呈誤為維持治安緊急治罪辦法)第一、第二兩項末段所謂其他有效方法,凡武力以外之方法,在當時情形,足以制止或排除者皆屬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