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8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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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99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21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32 頁 | |
維持治安緊急辦法(原呈誤為維持治安緊急治罪辦法)第一、第二兩項末段所謂其他有效方法,凡武力以外之方法,在當時情形,足以制止或排除者皆屬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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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21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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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持治安緊急辦法(原呈誤為維持治安緊急治罪辦法)第一、第二兩項末段所謂其他有效方法,凡武力以外之方法,在當時情形,足以制止或排除者皆屬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