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9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798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99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00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24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32 頁 | |
相關法條:訴願法 第 3 條 ( 26.01.08 ) |
捲菸公賣分處既隸屬於捲菸公賣處,則人民不服該分處之處分,提起訴願時,依訴願法第三條之規定,自應由其直轄上級官署之捲菸公賣處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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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24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32 頁 | |
相關法條:訴願法 第 3 條 ( 26.01.08 ) |
捲菸公賣分處既隸屬於捲菸公賣處,則人民不服該分處之處分,提起訴願時,依訴願法第三條之規定,自應由其直轄上級官署之捲菸公賣處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