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8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797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98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99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0月21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32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维持治安紧急办法(原呈误为维持治安紧急治罪办法)第一、第二两项末段所谓其他有效方法,凡武力以外之方法,在当时情形,足以制止或排除者皆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