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7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8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9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18年3月5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: 第 2 冊 13 頁 | |
查來函所稱應以乙、丑兩說為是,惟抗告並無明文限制,自不適用民事訴訟律第五六六條第一項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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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18年3月5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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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來函所稱應以乙、丑兩說為是,惟抗告並無明文限制,自不適用民事訴訟律第五六六條第一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