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05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804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805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06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1月3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1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24 條 ( 24.01.01 ) |
甲某以被人傷害提起自訴,未裁判前,因傷死亡,經驗明屬實者,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四條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,并可就自訴事實所發生之結果,而為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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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1月3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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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24 條 ( 24.01.01 ) |
甲某以被人傷害提起自訴,未裁判前,因傷死亡,經驗明屬實者,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四條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,并可就自訴事實所發生之結果,而為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