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06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805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806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807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1月4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2 頁
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學校畢業之資格,既概稱中學以上,而并未限於高級中學以上,則凡在初級中學畢業者,即與該款資格相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