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06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805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06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07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1月4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2 页 | |
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所定学校毕业之资格,既概称中学以上,而并未限于高级中学以上,则凡在初级中学毕业者,即与该款资格相合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805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06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07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1月4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2 页 | |
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所定学校毕业之资格,既概称中学以上,而并未限于高级中学以上,则凡在初级中学毕业者,即与该款资格相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