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06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805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806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807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1月4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2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所定学校毕业之资格,既概称中学以上,而并未限于高级中学以上,则凡在初级中学毕业者,即与该款资格相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