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29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828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829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30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2月31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9 頁 | |
修正商會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,係為第一次改選,而委員人數為奇數時而設,所謂得多一人,係對照第一項所定之半數言,不得解為可多可少,故留任者之一方,祇許多一人不許少一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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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2月31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9 頁 | |
修正商會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,係為第一次改選,而委員人數為奇數時而設,所謂得多一人,係對照第一項所定之半數言,不得解為可多可少,故留任者之一方,祇許多一人不許少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