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29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82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2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3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2月3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9 页 | |
修正商会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但书之规定,系为第一次改选,而委员人数为奇数时而设,所谓得多一人,系对照第一项所定之半数言,不得解为可多可少,故留任者之一方,祇许多一人不许少一人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82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2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3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2月3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9 页 | |
修正商会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但书之规定,系为第一次改选,而委员人数为奇数时而设,所谓得多一人,系对照第一项所定之半数言,不得解为可多可少,故留任者之一方,祇许多一人不许少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