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29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828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829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830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2月31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9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修正商会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但书之规定,系为第一次改选,而委员人数为奇数时而设,所谓得多一人,系对照第一项所定之半数言,不得解为可多可少,故留任者之一方,祇许多一人不许少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