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40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839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840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41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8年2月2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8 頁 | |
漢奸財產之沒收,依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,該管地方行政機關須經有委託權者之委託,始得執行,其委託程序,應由委託機關以公文書行之。至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之查封財產,得由該管行政機關呈准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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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841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8年2月2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8 頁 | |
漢奸財產之沒收,依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,該管地方行政機關須經有委託權者之委託,始得執行,其委託程序,應由委託機關以公文書行之。至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之查封財產,得由該管行政機關呈准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