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40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839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40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41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2月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8 页 | |
汉奸财产之没收,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,该管地方行政机关须经有委托权者之委托,始得执行,其委托程序,应由委托机关以公文书行之。至同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查封财产,得由该管行政机关呈准办理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839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40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41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2月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8 页 | |
汉奸财产之没收,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,该管地方行政机关须经有委托权者之委托,始得执行,其委托程序,应由委托机关以公文书行之。至同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查封财产,得由该管行政机关呈准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