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51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850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851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852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8年2月20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79 頁
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56 條 ( 24.01.01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縣長於偵查後,認為應行起訴之案件,未經填明移送片,亦無足認為業已起訴之記載,自係不合程序。第二審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六條,準用第二百九十九條、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