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51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850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851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52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8年2月20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79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56 條 ( 24.01.01 ) |
縣長於偵查後,認為應行起訴之案件,未經填明移送片,亦無足認為業已起訴之記載,自係不合程序。第二審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六條,準用第二百九十九條、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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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8年2月20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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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56 條 ( 24.01.01 ) |
縣長於偵查後,認為應行起訴之案件,未經填明移送片,亦無足認為業已起訴之記載,自係不合程序。第二審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六條,準用第二百九十九條、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