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61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860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861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862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8年3月15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8 頁
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,須有供行使之意圖及收集偽造、變造幣券之行為,有此意圖及行為,而又將其收集之偽造、變造幣券對人行使,或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交付於人,仍應依該條項論科。如不具備該條項規定之要件,僅止行使偽造、變造之幣券,或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交付偽造、變造之幣券於人,並無收集偽造,變造幣券之行為者,祇能依刑法各該條規定處斷。至來問第三項,已見院字第一七六九號解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