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60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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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8年3月15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7 頁 | |
(一)印花稅法第二十條但書規定,係指違反印花稅法各事件,雖應分別科處罰鍰,但其總數不得超過最重事件應處罰鍰之三倍 (非常時期改為六倍) 而言,與刑法第五十一條情形不同,不得依該條辦法處罰。
(二)印花稅法第十八條第二項(非常時期徵收印花稅暫行辦法第六款)包括不貼印花及貼用印花不足額之兩種情形。
(三)漏貼、欠貼印花稅票,如在非常時期徵收印花稅暫行辦法施行以前,依印花稅法第二十二條令其補貼印花,自應依同法第十六條稅率表所定稅率徵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