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59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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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8年3月13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6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( 24.01.01 ) |
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,將原判決撤銷,即應就該案自為判決,若僅撤銷原判決,本屬不合。惟第一審判決,既經第二審法院撤銷,並將卷宗發還第一審法院,除由第一審依法更為判決外,別無他法可資救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