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59号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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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8年3月1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6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( 24.01.01 ) |
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,第二审法院认为上诉有理由,将原判决撤销,即应就该案自为判决,若仅撤销原判决,本属不合。惟第一审判决,既经第二审法院撤销,并将卷宗发还第一审法院,除由第一审依法更为判决外,别无他法可资救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