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59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858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859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860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3月13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6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,第二审法院认为上诉有理由,将原判决撤销,即应就该案自为判决,若仅撤销原判决,本属不合。惟第一审判决,既经第二审法院撤销,并将卷宗发还第一审法院,除由第一审依法更为判决外,别无他法可资救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