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862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863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864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8年3月17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9 頁
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( 24.01.01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,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,而其語言之含義,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,自應成立刑法第三○九條第一項之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