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862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863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64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8年3月17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9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( 24.01.01 ) |
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,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,而其語言之含義,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,自應成立刑法第三○九條第一項之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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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8年3月17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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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( 24.01.01 ) |
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,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,而其語言之含義,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,自應成立刑法第三○九條第一項之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