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82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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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883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8年5月3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6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( 24.01.01 ) |
湖北省政府設立之省銀行,其科長由行長依該銀行章程任用者,應認為刑法之公務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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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政府設立之省銀行,其科長由行長依該銀行章程任用者,應認為刑法之公務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