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93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892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893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94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8年7月5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14 頁 | |
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包庇縱容漢奸罪犯之罪,不以該漢奸未就捕禁者為限。惟警察或看守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漢奸,或便利其脫逃,如僅意在破壞公之拘束力而無助長該漢奸活動之故意者,即非該條所稱之包庇縱容,祇應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處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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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8年7月5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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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包庇縱容漢奸罪犯之罪,不以該漢奸未就捕禁者為限。惟警察或看守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漢奸,或便利其脫逃,如僅意在破壞公之拘束力而無助長該漢奸活動之故意者,即非該條所稱之包庇縱容,祇應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處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