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93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892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93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94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7月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4 页 | |
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三条包庇纵容汉奸罪犯之罪,不以该汉奸未就捕禁者为限。惟警察或看守纵放职务上依法逮捕拘禁之汉奸,或便利其脱逃,如仅意在破坏公之拘束力而无助长该汉奸活动之故意者,即非该条所称之包庇纵容,祇应依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处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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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8年7月5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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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三条包庇纵容汉奸罪犯之罪,不以该汉奸未就捕禁者为限。惟警察或看守纵放职务上依法逮捕拘禁之汉奸,或便利其脱逃,如仅意在破坏公之拘束力而无助长该汉奸活动之故意者,即非该条所称之包庇纵容,祇应依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处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