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97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896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897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898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8年7月17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18 頁

相關法條:民法 第 98 條 ( 19.12.26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解釋意思表示,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,民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。地方習慣,自足為探求當事人真意之一種資料,如果該地習慣,出典不動產多書立賣契,僅於契尾載有原價到日歸贖,或十年、二十年期滿聽贖等字樣,則除有特別情形,可認為當事人之真意,別有所在外,自應認為典權之設定,不能拘泥於所用賣契之辭句,解為保留買回權之買賣契約。